重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二审 机关事业单位或将纳入监察范围

2014/9/24 14:09 来源:劳动法苑
劳动监察 重庆
  
  如何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重庆正在积极探索。今(23)日,记者从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获悉,《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草案)》将进入二审。和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就条例的适用范围,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分工、处理程序,用人单位建立职工档案等内容,作了进一步的规范。
  据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余捷介绍,二审稿修改内容涉及该项条例的适用范围、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分工、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理程序、用人单位建立职工档案等四个方面。
  其中,针对条例的适用范围,二审稿在第二条增加了三款,将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就业专项资金的组织和个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分工方面,二审稿确定了属地管辖和分级管辖相结合,以属地管辖为主的原则。
  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处理程序,二审稿增加了立案程序的相关规定,就移送管辖、指定管辖规定了具体的办理时限。同时,投诉人进行身份和内容确认的时间也由原本的5个工作日,延长至10个工作日。
  此外,二审稿还就用人单位的录用登记、考勤、工资支付制度进行了细化,并对草案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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