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余捷介绍,二审稿修改内容涉及该项条例的适用范围、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分工、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理程序、用人单位建立职工档案等四个方面。
其中,针对条例的适用范围,二审稿在第二条增加了三款,将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就业专项资金的组织和个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分工方面,二审稿确定了属地管辖和分级管辖相结合,以属地管辖为主的原则。
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处理程序,二审稿增加了立案程序的相关规定,就移送管辖、指定管辖规定了具体的办理时限。同时,投诉人进行身份和内容确认的时间也由原本的5个工作日,延长至10个工作日。
此外,二审稿还就用人单位的录用登记、考勤、工资支付制度进行了细化,并对草案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