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出台《关于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

2014/9/12 15:58 来源:劳动法苑
残疾人
  
  为贯彻落实中组部等7部门下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使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9月11日,记者从河南省残联获悉,日前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公务员局、省地税局、省残联等8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以进一步推动我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
  《实施意见》规定:各单位都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残疾人;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落实税收优惠、岗位补贴、试用见习补贴等政策。
  《实施意见》要求,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并指导各部门做好招录残疾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残疾工作人员工作;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绩效评估和年度审核工作中,要积极引导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要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各级国资委要重视并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财政、地税和残联要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到2020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地市级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就业;各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其中省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
  《实施意见》强调,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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