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法院:劳动合同写在履历表背面 劳动者无权主张二倍工资
2015/11/11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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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法苑
近日,集美区一位劳动者为此状告昔日雇主,称自己入职时只签了入职履历表,没有看见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7.8万元。
原告王先生是前年7月入职厦门市一家贸易公司。入职当日,他就填写了一份由贸易公司提供的个人履历表并签名确认。
今年3月,王先生以回家为由申请离职,随后与贸易公司结清工资后办理离职手续。
离职几天后,王先生以工作期间公司未和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将昔日雇主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7.8万元。
近日,集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双方究竟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一问题,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法庭上,贸易公司答辩说,双方已经签了劳动合同。据公司解释,王先生到公司工作的第一天,就在个人履历表正面签了字,当时公司也已经告知王先生背面附有“劳动合同,王先生现在予以否认,明显违背事实。
王先生则认为,个人履历表正面“附劳动合同及背面劳动合同内容都是贸易公司事后添加的,填写履历表的时候并没有上述文字,因此,双方根本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