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员工性骚扰女同事遭公司解雇 法院认定无需赔偿
2015/6/25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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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法苑
原文标题:性骚扰女同事被炒不获赔
法院二审认为被炒男员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不需进行经济补偿
在公司集体照上添加粗俗的文字,并通过内部邮件发送给当事人和其他同事———因为性骚扰女同事的林某不久被公司解雇。林某心有不甘,向公司提出经济补偿。中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林某的诉求,不过经过法院二审认为林某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根据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不需作出经济补偿。
案情回顾:性骚扰女同事遭公司解雇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林某利用电脑软件将两张公司集体活动照片添加上粗俗的对白文字与主题,并多次通过公司内部电子邮件发送给照片当事人和另几位同事。事情发生后,照片上的女员工肖某、许某、梁某等人向公司投诉。依当事人的申请,通达公司(化名)就此事展开调查。
去年6月,通达公司发出内部公文通告,认为林某的先前行为属于对同事的性骚扰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决定从2014年6月11日至7月31日给予林某放假,放假期间工资为1310元/月;2014年7月31日来公司办理不续签劳动合同等离职手续。8月1日,通达公司与林某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
随后,林某向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通达公司支付其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5977元。经审理,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邦达公司支付林某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5977元。邦达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邦达公司无需向林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庭审焦点:是否应向林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通达公司向法院上诉称,林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性骚扰,且多次传播图片,导致受害人多次向公司投诉或哭诉,严重扰乱了通达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情节严重。通达公司以林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对此林某则辩称:通达公司所称性骚扰是莫须有的,退一步讲,如果通达公司认定他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为何不当机立断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而是拖到2014年7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才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既然是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公司做法不损害劳动者合法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利用电脑软件在照片上添加对白文字和主题,明显与性有关,违背了女同事的意志,造成女同事精神上的压力,上述行为应认定为性骚扰行为。在三名女受害人向通达公司投诉后调查期间,林某再次将照片在同事中传播,再次实施性骚扰行为,情节较为恶劣,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通达公司可以根据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从通达公司该《通告》发出的背景和原因来看,“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应理解为解除劳动关系,且该种处理方式并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最终,中山中院二审判决通达公司无需向林某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