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自立门户致老东家损失1600多万 获刑三年半

2015/6/3 13:28 来源:劳动法苑
商业秘密
  
  在企业工作中掌握公司自主研发的技术,离职后觊觎巨大市场利润,盗用公司的技术生产同类产品,导致原公司损失1600多万元。近日,端州区检察院办理的首宗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被告人曾某兴、林某琳均因为侵犯商业秘密终审获罪。
  以公司待遇低为由辞职
  肇庆市森德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CZX系列镁铝锌复合稳定剂,被广泛应用于环保化的管材、型材、发泡板材、电线电缆、玩具等PVC制品中,是“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曾某兴、林某琳二人原为森德利公司员工,曾某兴曾是公司研发中心主管,林某琳则曾经担任销售经理。在公司工作数年后,两人分别掌握了森德利公司生产CZX-681、CZX-682复合稳定剂的技术及客户信息。
  2012年2月底,曾、林二人以公司待遇低为由,从森德利公司辞职。由于曾某兴与该公司签订了《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协议》,该公司在其离职后向其支付了10000元竞业补偿费。
  成立新公司生产原公司产品
  然而,因为觊觎公司巨大的市场利润,2012年3月,曾、林二人以各自妻子和林某琳同学为股东的名义,在东莞注册成立了一间新公司。曾某兴利用其所掌握的技术,生产与森德利公司相同的化工产品。林某琳则利用其掌握的森德利公司的客户资源,将产品销售给佛山市、深圳市等多家森德利公司客户,造成森德利公司损失1600多万元。
  2012年12月,森德利公司发现其市场占有率明显下降,造成巨额损失。经过调查,森德利公司发现曾某兴、林某琳公司生产的产品与其相似,而二人又掌握了核心技术和客户资源,遂向端州警方报案。经立案侦查后,公安机关将曾某兴、林某琳抓获。归案后,曾、林二人对其犯罪行为拒不供认。二人以种种理由辩解,企图掩饰罪行。
  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获刑三年半
  面对两名被告的狡辩,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继续补强补足证据,反驳了二人的无罪辩解。2013年11月,端州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曾某兴、林某琳依法提起公诉。
  经过审理,2014年9月,端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曾、林二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曾某兴、林某琳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近日终于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曾某兴、林某琳违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决定维持一审法院对曾某兴、林某琳的定罪部分,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检察官提醒】
  用人单位应当增强对员工的法制教育。商业秘密权利所有人除通过同员工签订保护协议外,还应采取多种举措保护商业秘密,如:通过固定电脑进行技术研发,该电脑不能接通互联网等措施;综合运用法律和技术手段,确保技术研发人员不能任意复制相关技术、共同研发人员不能通过互联网专递相关技术;规定技术人员离职时应交接、交还对所掌握的相应技术和客户资料等,保证商业秘密不被侵犯。
  记者李展帮通讯员苏小丽刘贵云

原文地址:http://www.xjrb.com/2015/0602/2661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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