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职工退休得完成医保年限认定 否则医保待遇中断

2015/12/10 15:0 来源:劳动法苑
医疗保险 四川省重庆市
  
  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职工,办理退休后,要在其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之月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年限的认定哦。未认定的,退休后的下个月起将暂停其医保待遇。今(9)日,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提醒全市各医保机构和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退休,请千万别忘医保年限认定。
  退休时需完成医保年限认定
  据介绍,长期来,相当部分用人单位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往往只关注养老待遇认定和人事关系调整,对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认定不重视,结果可能会造成退休职工医保待遇中断,为此,市人力社保局下发通知,职工退休,请不要忘记及时进行医保年限认定。
  市人力社保局表示,2014年1月1日及之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应满30年、女应满25年,其中本人在我市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0年。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尚未退休的,应继续缴费至本人退休之月。
  按照目前我市职工医保规定,参保职工退休,按规定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之月,参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须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年限的认定。
  未认定将暂停其医保待遇
  参保职工未按规定办理缴费年限认定的,从其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的次月起,暂停其基本医保关系及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关系,同时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并停划个人账户。
  医保缴费年限认定,按照实际缴费年限判定,但参加原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分别按25%和12.5%的比例折算为我市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各医保险种的缴费年限不得重复计算。
  满足退休养老条件,但医保年限不够标准的,如果在办理退休时出现医保认定断档,退休职工也需要继续补缴。补缴标准是: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为一个年度的缴费额,乘以不足年限计算补缴总额。
  补缴后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如果医保待遇暂停,该如何恢复呢?市人力社保局回答,参保人员办理缴费年限认定后,满足我市职工医保规定,且按规定补缴停待期间的大额医保费后,其医保待遇不受影响。即:从其缴清大额医保费的次月起,恢复其医保待遇,停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按其暂停待期间本单位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补划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补缴停待期间的大额医保费,按办理补缴之月的缴费标准计算。
  对因未按我市规定办理养老待遇领取人员资格核查而暂停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从其养老保险待遇暂停之月起,暂停其职工基本医保关系和大额医保关系,同时暂停医保待遇(含停划个人账户)。待其办理完养老待遇领取人员资格核查手续后,从其暂停之月起,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补缴停待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医保费或大额医保费,补缴金额按其停待期间所对应的缴费标准计算;同时,恢复其医保待遇,并按规定补发停待期间的医保待遇(含补划其个人账户)。

原文地址:http://cq.qq.com/a/20151209/05124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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