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聘非特殊工作岗位也要无犯罪记录证明合理吗?

2015/7/28 17:21 来源:劳动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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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5日A3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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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羊城晚报记者罗坪
  24日,广州市前检察官杨斌改行做实习律师,因到派出所无法开具一站式“无犯罪记录证明,起诉广州律协引发广泛关注(详见本报25日A3报道)。现实生活中,公民在各种场合被要求开“无犯罪纪律证明现象普遍存在,例如出国(境)、就业应聘、考录国家公务员、申请职业资质等。那么哪些是属于法定有强制力?哪些无法规规定但存在争议?对此,记者进行了梳理。
  “法定与“人为设定并存
  2014年3月,深圳市公安局专门挂牌成立“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办事处,受理事项为:一是年满14周岁,深圳市户籍或在深圳市暂住期满6个月(含)以上的中国公民,因出国(境)签证需要办理;另外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无犯罪记录为条件的某种特定职业等;第三,非因出国(境)等事由申请的。
  综合目前广东省内的情况,记者查询获悉,一般来说在以下情况需要开具此证明:(1)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政审;(2)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3)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公民执业必须以“无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4)公民向公证机构申请依法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的。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由此要考录公务员,须开具“无犯罪证明;同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不得从事律师职业。但除了上述法律“硬性规定之外,记者采访获悉在求职者应聘、商业合作等领域,也存在要求出具无犯罪证明的“软性要求。
  “人为设定有滥用现象
  出国(境)、考录公务员政审、申请特定执业如律师、会计师、审计师,被要求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属“法定要求尚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可查。但在生活中,用工单位要求入职者也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这种“人为设定的门槛合理吗?企业招人时要求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这一话题,在法律界尚存争议。
  对此,刑法兼劳动法专家曹明睿表示,要求应聘者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本身是用人单位的自主权,无法进行过多干涉。但是,除一些譬如安全部门等特殊职业和岗位之外,对于绝大多数的岗位,这份证明其实完全没有必要,有涉嫌就业歧视嫌疑。“即使是曾经有过犯罪记录的人,刑满释放后也享有和普通人平等的就业权,不应该以此为理由拒绝应聘者。
  不过在广州律师陈泽清看来,因目前法律上对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要求应聘者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本身的使用范围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导致“人为设定的这一要求被广泛使用甚至滥用。其称在此情况下,如果应聘者觉得用人单位这种行为对他构成了侵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人社局一名工作人员称,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应聘者提供个人简历、与原单位人事关系证明等与劳动有关的材料,但“无犯罪记录证明是与劳动无关的东西。由于应聘要看岗位,不是特殊岗位,可不用开这个证明。但对一些企业来说,是不是特殊岗位这个不好界定,只能根据用人单位的主观意志来界定。由于用人单位是强势方,拒绝提供往往意味着应聘者被拒,因此其称针对这现象还有待相关部门的进一步规范。

原文地址:http://www.ycwb.com/ePaper/ycwb/html/2015-07/27/content_754990.htm?div=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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