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廉洁自律规定
2016/12/2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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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法苑
为进一步规范仲裁员行为,促进仲裁员廉洁自律,确保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得到合法、公平、公正的处理,依法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仲裁队伍的良好形象,近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廉洁自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要求,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仲裁员的回避,应当依法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规定》强调,严禁仲裁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的六种行为,其中包括:(一)泄露仲裁机构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五)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六)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规定》要求,仲裁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或上级部门的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规定》提出,仲裁员不得在其受聘的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专职仲裁员不得在用人单位担任职务领取报酬,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他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
《规定》要求,仲裁员从仲裁委员会离任两年内,不得担任原任职仲裁委员会办理案件的代理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