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伤残津贴特别调整标准提高至277元
2016/11/30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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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法苑
又有好消息啦,深圳伤残津贴特别调整标准提高了。11月29日,记者从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获悉,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特别调整标准从150元提高至277元。调整后深圳市的人均伤残津贴领取额为3531.69元/月。
调整对象包括两类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办法规定,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伤残津贴每年参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
记者了解到,为了更好地保障重度伤残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机制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9号)有关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深圳市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特别调整标准从150元提高至277元。
那么,哪些人符合调整的条件呢?据介绍,调整对象包括两类:(一)2015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首次领取伤残津贴,在2016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二)2016年1月1日(含本日)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
伤残津贴这样调整
据统计,11月份深圳市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人数为600余人。
此次伤残津贴具体将怎么调整呢?
据介绍,2015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已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在2016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从2016年1月起,在原发放标准基础上再按月加发127元伤残津贴。
而2016年1月1日(含当日)后首次核定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核定的伤残津贴发放标准基础上,从首次享受伤残津贴之月起,直接按月调整加发277元伤残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