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须定期向社会公布

2016/11/24 15:4 来源:劳动法苑
云南省 劳动监察
  
  11月23日,省人社厅印发《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该《办法》明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时限要求定期开展公布工作,2017年3月前要完成首次公布,形成有效震慑。
  进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的主要目的,在于加大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通过社会监督,教育和警示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办法》明确,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向社会公布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中所列行为;拟公布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应为已办结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办法》明确了公布程序、公布渠道,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应按重大事项决策相关规定,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公布标准提出拟进行社会公布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部门复核,复核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公告。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的形式主要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12333公共服务网和本行政区域主流媒体上公布。(云南信息报记者李婧)

原文地址:http://xw.kunming.cn/a/2016-11/24/content_443333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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