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按比例录用残疾人可直接申请退税

2016/11/10 15:2 来源:劳动法苑
残疾人 就业 江苏省
  
  记者8日从民政部门获悉,我省已取消对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今后,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促进残疾人就业。
  截至去年底,全省就业年龄段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持证残疾人超8万人,与健全人就业率相比仍有不小差距。此次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是民政部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的重要举措;对用人单位和希望自食其力的残疾人来说,都是一项重大利好。
  我省现有福利企业2800多家,集中安置7.8万残疾人就业。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过去,福利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必须先到民政部门申报福利企业资格,并每年接受年审。今后,“福利企业这一名词将退出历史舞台,统一称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
  此外,国家还出台《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提高安置残疾人的增值税退税额度。今后,由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的每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以南京市为例,符合录用比例的用人单位集中安置一名残疾人就业,即可获得每人每年退税84960元。这一标准每年还会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自然增长且不设上限。

原文地址:http://www.jiangsu.gov.cn/jsyw/201611/t20161110_4572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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