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府出台办法考核市级政府安全生产迈入制度化

2016/11/1 16:21 来源:劳动法苑
安全生产 黑龙江省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标志着省政府对市级政府开展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迈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出台《考核办法》旨在进一步推动市级政府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共17条,主要明确了考核的目的、依据、对象、等级、方式、主要内容、组织实施以及结果应用。考核内容包括健全责任体系、推进依法治理、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安全预防、强化基础建设、有效防范事故等方面,同时设立加分项和否决项。考核实行百分制,共分为优秀、良好、达标、不达标四个等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重特大事故控制情况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按不达标评定。考核结果在全省进行通报并抄送省委组织部、省综治办、省文明办。考核不达标的市级政府,要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省政府安委会书面报告。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两年内不得纳入全省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选。被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建议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对市(地)党政负责人一年内不能提拔重用,不能授予任何奖励或荣誉称号。
  《考核办法》坚持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由单一指标考核变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评价。具体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作者:刘冬谭迎春)

原文地址:http://hlj.sina.com.cn/city/csgz/2016-10-31/city-ifxxfysn81930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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