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2016/9/28 17:08
丨
来源:劳动法苑
今年起未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可自主申报不必再审核
大连市财政局、地税局和残疾人联合会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对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的部分政策进行调整,包括残疾人征缴范围、征收标准、申报流程等。已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9月30日前要完成2015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工作,10月1日起至11月30日完成征缴工作。
市地税局规费征收处负责人介绍,此次政策调整规定地税局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代征部门变成了征收部门,意味着保障金的征收纳入税费统管,将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自2008年起,市地税局代征保障金,已累计征收15.57亿元,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拓展残疾人就业渠道、保障残疾人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目前,我市共有残疾人30余万人。多年来,市地税局通过加大保障金征收力度,促进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1万余人。
据了解,新旧政策的差异主要有5个方面:
1.申报流程不同。新政策规定,已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先到残联进行审核,再到地税机关进行缴费;未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可自主申报不必再审核,而原有政策规定,所有征缴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均应到残联进行审核再到地税机关进行缴费。新政策简化了未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的办事手续,提高了办事效率。
2.残疾人范围扩大。除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残疾人也纳入进来。
3.残疾人认定范围扩大。旧政策规定,用人单位每安排1名盲人或重度残疾人就业,可按2人计算;新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可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4.征收标准调整不同。旧政策中,保障金年缴纳额=(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总数)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新政策中,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也就是说,缴纳标准由原先按照上一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调整为按照上一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