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干涉企业合法用工

2016/9/23 16:39 来源:劳动法苑
辽宁省 人力资源
  
  9月19日,省法制办公布了《辽宁省优化软环境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提出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禁止、限制外来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不得禁止、限制外来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和参与招投标活动。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干涉企业合法用工自主权,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的,或将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处理。
  《辽宁省优化软环境规定(草案)》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工作制度。对于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的事项,有关部门应予以书面说明。建设工程项目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参加社会团体、缴纳会费等费用,不得强制企业参加各类评比、认证等活动并收费,不得要求企业接受有偿宣传,不得要求企业接受指定培训、服务或购买指定产品,不得干涉企业合法用工自主权,不得要求无偿或廉价提供劳务以及无偿占用企业财物,不得将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不得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或强制企业捐赠捐献、参加商业保险等。
  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唐心萌

原文地址:http://news.hexun.com/2016-09-20/1860895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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