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发文落实“五证合一” 2018年前彻底落实
2016/7/29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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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法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9日讯(记者佘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公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提出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五证合一改革,在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
也就是说,今后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和统计证号码全部整合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统计内容均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2018年1月1日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原有验证和换证要求企业报送的事项经整合后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由企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