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大病保险将向职工医保参保人群延伸
2016/7/18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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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法苑
南方日报讯15日上午,省长朱小丹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推进广东先进标准体系建设、组建省属国企专业化住房租赁平台、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加强渔业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生产管理等工作。
会议强调,标准化建设是我省创新驱动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基础性工程和关键环节。要不断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创新,加快先进标准体系建设,推进广东标准国际化,夯实标准化工作基础,大力实施农产品安全标准化、消费品安全标准化、节能减排标准化、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新一代信息技术标准化、智能制造和装备升级标准化、新型城镇化标准化、现代物流标准化、“广东优质标准提升等重点工程。
会议听取了省国资委关于组建省属国企专业化住房租赁平台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强调,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政策扶持的原则,在全国率先组建省属国企专业化住房租赁平台,通过集中购租和运营创新,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主体,激活和带动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会议强调,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
一要扩大大病保险覆盖范围。积极探索将大病保险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延伸,缩小城乡之间、制度之间大病保险待遇差距。
二要健全大病保险筹资机制。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统一实行市级统筹。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积极探索政府补助、公益慈善等多渠道筹资机制。
三要稳步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建立完善分段支付机制,适当向困难群体倾斜。
四要加强医疗保障各项制度的衔接,形成保障合力。
五要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服务。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切实保障参保人权益。
为规范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广东大病保险职工和城乡居民将合二为一!2017年实现全覆盖
记者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广东省完善城乡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正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意见》的亮点之一,就是将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由城乡居民参保人,扩大到全体职工。到2017年,广东将建立完善覆盖全体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制度。
在起付标准上,将根据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各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合理确定,不得高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时,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各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根据《意见》,全省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不低于50%,并可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设置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为防范和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意见》明确提出适当向困难群体倾斜,“对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五保供养对象和低保对象等城乡贫困人口实行倾斜性支付政策,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适当提高支付比例,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大病保险“二次报销与基本医疗保险一并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通过推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的对接,实现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参保人无需垫付费用再回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广东城乡居民医保补助比去年多了40元
《通知》明确,2016年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补助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420元/人。其中,中央财政补助广东省66元/人。其余部分,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粤东西北地区(含江门恩平、台山市)由省财政补助273元/人,中央和省补助以外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各地要按时足额安排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于今年9月底前全部拨付到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