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拒签劳动合同 单位未及时辞退支付二倍工资

2016/7/18 17:26 来源:劳动法苑
劳动合同 辞职
  
  ■案件回放
  奈某于2014年8月15日到廊坊大厂县某设备有限公司从事车间主任助理工作,月薪3000元。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奈某于2014年11月21日提出辞职。同时,他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6745.5元。
  仲裁庭上,设备公司提出,奈某于2014年8月15日入职后,公司曾多次要求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奈某均以来该公司处时间短、工资待遇问题等理由拒绝签订。2014年11月15日,奈某向该公司提出辞职,并向该公司出具了一份自愿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设备公司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奈某而非企业,因此申请仲裁庭依法裁决驳回奈某的请求。
  劳动仲裁经审理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大多是用人单位的原因,但也有少数情况是用人单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愿签。对于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后不满1年期间,该公司未通知奈某终止劳动关系,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奈某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劳动仲裁最终裁决,该设备公司依法支付奈某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6745.5元。
  ■律师点评
  河北华盛通达律师事务所李宏伟律师表示,奈某于2014年8月15日与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该公司应依法与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奈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应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以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虽然奈某向该公司出具了其自动放弃签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但此证明不具有法律效力,该公司仍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该公司应依法支付奈某相应的二倍工资。对该公司来说,应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避免以后遇到类似的用工风险。
  ■本报记者张莉慧

原文地址:http://right.workercn.cn/900/201607/18/1607181020062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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