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改为按月征收 每年公布支出情况

2016/7/5 15:48 来源:劳动法苑
残疾人 陕西省
  
  央广网西安7月4日消息(记者雷恺通讯员张鹏飞)记者从省残联获悉,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税局、陕西省残联近日联合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对未按1.5%比例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按月足额征收就业保障金。
  《办法》规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一般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应在每月税收申报期内需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在职残疾职工认定书》按月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申报缴费,无《在职残疾职工认定书》,地税机关视为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申报时,需如实填报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有减免或缓缴情况的,需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在申报时填写“本期减免费额,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用人单位应在每年1月1日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用人单位遇台风、火山爆发、洪水、干旱、地震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因其他突发事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30日内,向所在地财政局、残联或地税局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办法》规定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包括: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残疾人事业,但不得用于三公经费,发放奖金等方面;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地方各级残联、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向用人单位发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收到《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的用人单位,地税机关应当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部门和残联,由财政部门和残联依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执行。同时规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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