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企业一次性裁员200人以上需报告

2016/7/4 14:12 来源:劳动法苑
裁员 失业保险 辽宁省
  
  据新华社沈阳7月2日电(记者汪伟)针对当前企业用工供需总量矛盾增大,结构性矛盾凸显的现状,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就业失业监测,建立企业一次性裁员200人以上和国有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数10%以上情况的报告制度。
  当前,受经济下行影响,企业用工需求呈现下降趋势,特别是化解煤炭钢铁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及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任务艰巨。对此,《指导意见》要求扩大就业失业监测范围,同时加强规模性裁员预警,制定防范应急预案,避免或减少规模性失业。
  《指导意见》提出,要发挥重大项目建设对就业拉动作用。在筛选和推进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的项目。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确保其中有就业需求的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实现就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可实行内部退养。
  《指导意见》明确,各地区要确保本地区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各市政府就城镇新增就业和城镇登记失业率等签订目标责任状,并列入省对各市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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