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猝死”,善后式监管当休矣

2018-09-25 来源:劳动法苑
未成年人
  

  近日,一名14岁男孩进入佛山大沥一企业上班,工作月余后被发现猝死在出租屋内。23日,记者从佛山市南海区人社局了解到,用工企业已与男孩家属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企业向男孩家属赔偿15万元,赔偿款已到位。南海区人社局表示,接下来将以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为契机,将非法使用童工排查作为重点入格事项,强化监管。(4月24日《广州日报》)

  “童工猝死可能是偶然,但悲剧的背后未必不是必然。记者走访发现,涉事企业的工人每天都要工作十几个钟头,加班更属于家常便饭。据工厂的工人说,他们每天十几个小时的工作时间,一天下来是很辛苦的。他们还说,这里之前招有大量童工,前几天出现童工猝死事件之后,就把童工全部遣散了。这些信息表明,一者该企业使用童工比较普遍,二者长期加班与过劳导致猝死有一定的因果关联,儿童因为身体与心理的相对脆弱,发生劳动伤害风险更大。

  事实上,无论是使用童工,还是过量加班都属于劳动用工违法行为。多部法规都明确禁止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而《劳动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可见,涉事企业劳动用工中存在比较严重的违法问题。推而广之,类似的问题在当地企业中是否具有普遍共性,毫无疑问,这更值得拷问,从中可以判定当地对劳动用工行为实施监管的成色。

  其实,即便是发生了童工猝死恶性事件,监管执法依然相当软弱。当地人社机构对涉事公司3月5日~4月10日期间使用1名童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罚款1万元。很明显,这样的处罚罔顾大量招用童工的事实,而对于涉事企业的过量加班问题更是视而不见,1万元的罚款徒具监管作为的象征意义,不过是满足家属与社会一个说法的需要,这与其说是对劳动用工的保护,还不如说是对企业非法用工的姑息与纵容。

  非法用工产生严重后果尚且如此,而劳动用工行为的日常监管可见一斑。“男童猝死,善后式的监管当休矣。“不发生后果不是非法用工以及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底线,而放任劳动关系自主调节。监管前置才可能实现保护于最初,尤其是像非法使用童工的现象,应加大巡查执法力度,严处重罚,给未成年人支起一张防护网。此外,对于加班、劳资等劳动者权益保护领域带有共性的突出问题,也应有成熟的监管干预机制,变被动为主动。

原文地址:http://views.ce.cn/view/ent/201604/25/t20160425_108121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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