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出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裁量标准》
2015/5/6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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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法苑
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日前,市人社局出台了《成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主要涉及市人社局18项具有行政许可(审批)、工伤行政确认职能的事项和51项存在自由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事项。值得关注的是,《裁量标准》对存在自由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细化,根据不同的情形分为三档,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如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最高罚款可达3万。
51项行政处罚事项
将根据相应情形按“三档划分
《裁量标准》对51项存在自由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明确。记者注意到,这51项行政处罚事项大部分是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形分成从轻、一般、从重“三档进行具体处罚。“裁量标准处罚幅度存在自由空间的,按照相关规定,《裁量标准》对应当予以从轻处罚的,设定在最低罚款额至罚款幅度的三分之一(不含)之间给予处罚;对应予以一般处罚的,设定在法定罚款幅度的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不含)之间给予处罚;对应予以从重处罚的,设定在法定罚款幅度的三分之二至最高限额之间给予罚款。相关负责人表示。
具体而言,以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为例,根据《裁量标准》,职业中介机构收取押金属违法行为,如符合从轻处罚情形将按受害人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标准计算,对职业中介机构处以罚款,而从重处罚,则可按受害人每人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具有应在从轻和从重之间处罚的违法情形,则按受害人每人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不含1500元)的标准计算。
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最高处罚用人单位3万元
根据《裁量标准》,在劳动活动签订方面,如用人单位和就业中介服务机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如果存在从重处罚情形的如受到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则将可对单位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裁量标准》也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向求职者和被录用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也将根据情形按照从轻、一般和从重三档进行处罚,其中从重可对用人单位处以4600元以上7200元以下(不含7200元)罚款。而用人单位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或者向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等行为在《裁量标准》中也有明确的处罚条款。规定如符合从重处罚的相应情形,将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7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超过一年时限
工伤认定将不予受理
“按照相关规定,《裁量标准》对18项行政许可(审批)、工伤行政确认事项进一步明确了依据、程序、提交资料和具体办理时限。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在工伤认定方面,《裁量标准》明确了受理的情况,并明确了一般情况提交的资料: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书以及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明确了对超过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时限即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将不予受理。
同时,记者还了解到,根据相关规定,《裁量标准》出台后,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制定,直接执行本行政执法裁量标准;其他区(市)县人社局可参照本行政执法裁量标准,结合各区(市)县实际,自行制定行政执法裁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