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让休假制度落到实处

2016/3/29 15:51 来源:劳动法苑
年休假 河北省
  
  单位安排职工集体外出旅游,能不能折抵职工年休假呢?单位规定职工提出申请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规定新职工入职当年的年休假天数,这种规定有效吗?不能休年休假职工,相关待遇到底该怎么计算呢……
  2015年12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冀政办字〔2015〕162号),《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施行。这是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出台后,河北省结合实际制定的实施细则。
  ■单位安排集体度假
  可否取代职工年休假?
  事件:2011年6月1日,白女士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白女士按入职约定从事律师助理工作,为期一年,白女士的月基本薪资为3000元。2012年6月1日,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期限至2013年5月31日。合同到期后,白女士继续在某律师所工作,但双方未签劳动合同。白女士称其月收入为基本工资8150元加饭补200元,某律师所认可该数额,但认为上述钱款均是其所服务的律师向白女士支付的。
  白女士将某律师所诉至法院,主张其工作期间应休未休的年休假时间共计11天,故对方应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8445.98元。某律师所称,单位组织白女士所在的团队休假,2012年6月24日至30日,安排白女士到泰国度假7天,2013年6月25日至29日,到北戴河度假5天,其所应得的年休假已经享受完毕。
  说法: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11年6月1日至2013年10月20日,白女士可休年休假为11天。某律师所已安排白女士休假9天。一审判决,某律师所还应支付白女士未休年休假工资1535.63元(8350元21.752天200%)。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白女士主张安排旅游并不是个人休假,自己在被安排旅游期间也在工作,该方式未经其本人同意,故不能按已经享受年休假待遇对待。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对其依法享有的年休假待遇,应当拥有依其自由意愿,自主安排休假时间与方式的权利,用人单位安排集体外出旅游替代休假的,应当证明此方式属于双方约定的休假方式,或者符合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中的规定,或双方就此形成专门的合意,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安排旅游不属于劳动者享受年休假的情况,而应属于用人单位在年休假之外另行提供的奖励或福利。本案中,某律师所未能就上述事项提供相应证据,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白女士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判决,某律师所给付白女士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8445.98元。
  提醒:享受带薪年休假是职工的法定权利,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民办非企业单位,也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同样适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相关规定。我省《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岗工作人员(含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在岗劳动者适用本细则。
  国家不仅赋予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而且保障其依自由意愿进行休假的选择权。单位统一安排出行度假,劳动者是服从单位要求而参加,并未体现出考虑或出于劳动者个人的自由意志选择,不符合年休假的本意。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其目的更多的是为了团队成员(也就是劳动者)之间增进了解,加深感情,增强团队凝聚力,不符合劳动者个人享受休假活动的本意。职工年休假权与单位安排职工度假类活动的性制不同。前者属于职工的法定权利,后者是单位根据员工个人表现、工作业绩、单位经营状况等,额外给予的特殊福利待遇或奖励。
  ■“新员工入职当年休5天
  用人单位规定有效吗?
  事件:2012年6月1日老杨入职某印刷厂,担任操作工一职,双方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3年5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决定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并同意向老杨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老杨提出公司还应当向其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补偿。公司则称,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新入职员工第一年享受5天的带薪年休假,老杨实际上已经休了5天年休假,无需再补偿。
  说法:老杨认为自己已经工作21年,每年应该享受15天年休假。协商未果,老杨申请劳动仲裁。经依法查明老杨的工作年限的事实后,当地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了老杨10天的带薪年休假工资。
  提醒: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4条的规定,职工年休假时间根据职工累计工作年限确定。我省《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一)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二)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三)年休假天数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因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天数。连续工作满1年(12个月)以上,既包括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12个月)以上的情形。累计工作时间,包括在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劳动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新职工入职当年可以休年休假的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职工不享受职工年休假的规定。我省《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度年休假:(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息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工作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发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含非因工负伤、产假续假,下同)累计2个月(42个工作日)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63个工作日)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84个工作日)以上的;(六)不在岗职工重新上岗,当年的年出勤天数低于应出勤天数80%的;(七)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第(二)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因此,用人单位内部规定因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职工休假应当申请
  逾期不休算放弃?
  事件:小王于2006年3月1日入职一家科技发展公司,任销售经理职务。双方多次续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是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3年前,公司出台了《考勤与休假制度》,该制度规定:职工休年假应当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主管领导签批后可以按规定休年假……次年3月底前未休完上年度带薪年休假的,视为员工自愿放弃或自动作废。对于该制度,王先生曾在公司发放的告知单上签字确认,表明自己知晓此事。
  恰好在这3年里,王先生的工作特别忙,再加上公司时不时地安排一些其他工作,他一直未能休年休假。今年3月,王先生在离职时向公司提出了年休假工资补偿,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0043.89元。而公司以其签收的该制度进行抗辩,并认为王先生已经自动放弃了年休假,故无权再主张年休假或者工资补偿。
  说法:双方协商未果,王先生申请劳动仲裁。当地劳动仲裁委经审理,裁决支持了他的主张,要求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向其支付8930.3元。
  提醒:如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是一个现实难题。《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上述规定在诉讼中表现为举证责任分配,用人单位主张不支付职工年休假工资待遇的,应当负担职工不休年休假书面证据的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现实生活中如何“统筹和“申请。我省《实施细则》第14条具体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行单位计划安排与职工个人申请、单位批准相结合的办法。(一)单位要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出当年职工年休假计划,对职工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职工应主动按照单位制定的年休假计划及时向单位请销假。(二)职工休假时应填写《年休假审批表》,做到有据可依,有据可查,保证年休假制度规范运行。职工申请及单位批准的年休假假期均应以天为单位计算。(三)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休假计划,应报上级分管负责人批准,单位班子成员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单位内设机构人员由单位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人事(干部)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四)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病、事、婚、丧、产假等制度,严明纪律,严格执行年休假制度,坚决杜绝弄虚作假情况的发生。职工因病、因事需请假的,须按照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在本案中,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中自设条件不符合以上规定,法律明确规定,员工因自身原因不休年休假,必须由本人书面提出,视为放弃的单位规定与以上规定不符,故王先生所在公司该项制度不合法,对其不产生拘束力。
  ■员工未休年休假
  三倍工资如何算?
  事件:刘亮2012年2月1日入职某网络公司,担任网络工程师一职,因为工作忙碌、单位任务紧,一直没有休带薪年休假。2013年5月30日刘亮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在计算刘亮的带薪年休假工资补偿时,与单位产生争议。
  说法:对于刘亮应该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以及其应休未休年假期间的经济补偿是按正常工资的2倍、还是3倍等问题,双方存在不同的意见。后刘亮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网络公司向刘亮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9000余元。
  提醒:关于300%的规定和理解。《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第3款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按照上述规定,员工要求单位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在单位正常支付工资后,可以主张到200%的工资赔偿,而非300%。
  具体数额的确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1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我省《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非职工本人原因而未休年休假的,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向其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标准为每应休而未休一天,按照本人当年平均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含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平均日工资收入不含根据住房、用车、通讯等制度改革向职工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以及加班费、餐费补助等。(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日工资计算办法: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二)企业职工平均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职工本人的平均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三)职工当年退休、亡故及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非职工本人原因,单位未安排职工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天数的不再扣回。(贺耀弘)

原文地址:http://right.workercn.cn/157/201603/28/1603281335443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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