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1月1日起职工生育保险由单位缴纳
2015/2/12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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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法苑
深圳市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出台,记者昨天从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获悉,经市政府批准,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为: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个人不支付。
从今年1月1日起,我市按《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职工生育保险,将我市用人单位的职工全部纳入了生育保险范畴,涉及人数达到1000万,其中400多万基本医保三档参保人为新增加群体。生育保险待遇除了生育医疗费用外,新增加了生育津贴。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也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据了解,我市原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后,其2015年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可直接记账。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将在《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下发之日60日内,按照《规定》制定生育保险配套管理规定及待遇标准;在新标准出台之前,参保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原生育医疗保险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