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将修改 助“谈判假”落地

2016/6/15 16:10 来源:劳动法苑
生育保险 北京市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硕)2016年北京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昨日公布。根据安排,《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修订)将力争在今年内完成。此外,与新《条例》配套,《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也将力争在今年内完成。
  今年3月24日,修改后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人大表决通过。新《条例》规定,北京市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98天假期和北京本地的30天奖励假外,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也就是说,如果所在单位批准,产假最长休7个月,并不受一孩、二孩限制。
  那么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谁来支付?与单位谈判获得的1~3个月的假期与128天的国家规定假期,工资获取渠道是否相同?
  对此,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李富莹表示,国家规定的产假、北京市奖励假,以及和单位谈判得到的假期,因为假期类型不同,工资来源渠道也不同。她解释说,国家规定的产假,工资从医保基金里支付,而谈判获得的假期工资要由企业支付。“这就要涉及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如何规定,并且很快就要用到。李富莹说,因此《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修订)很紧迫。

原文地址:http://www.bjnews.com.cn/news/2016/06/14/4065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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