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 建议提高3个不同等级支付标准
2016/3/14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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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法苑
中国兰州网3月13日讯(记者丁小岚智多)“目前,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从实践情况来看,这个标准的护理费,远不能满足对生活自理障碍的工伤职工的护理费用。全国人大代表朱纪在本次大会上提出了《关于提高《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的建议》,建议提高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3个不同等级支付标准。
朱纪代表在调研中发现,以兰州市2015年工伤职工聘请专业护工、支付生活护理费的市场价格情况来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聘请一名专业护工每天的费用为200元,每月为6000元,而兰州市2015年的社会平均工资为4039元,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不能自理的等级支付,其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即2019.5元,距离聘请一名专业护工费用6000元,有近4000元的不足;若病情严重者,按白班夜班倒班护理,聘请两名专业护工,需要12000元的护理费,则有近8000元的不足。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护理费按上一年度社平工资的40%支付,每月只有1615.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伤残职工护理费按上一年度社平工资的30%支付,每月只有1211.7元,这一护理费用标准低于兰州市2015年最低月工资标准1470元,在市场上聘请不到专业护工。
工伤人员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按一级伤残至四级伤残只占原来工资收入的90%、85%、80%到75%不等,容易导致伤残职工家庭因病因伤致贫,造成伤残人员心理失衡,精神落寞,生活困难。按照2015年11月中央精准扶贫工作会议精神,中央提出了精准推进帮扶工作“五个一批工程,其中之一就是社会保障兜底一批,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由社会保障来兜底。从社会实践来看,因伤残因疾病导致的新的困难群体也成为了必须关注的帮扶救助重点人群,以防止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各项指标中出现“因伤残因疾病导致的困难人群这个新“短板。为此,建议提高《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建议标准分别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标准由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提高到8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由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提高到6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由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提高到50%。
原文地址:http://mt.sohu.com/20160313/n44028237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