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内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被判付赔偿金

2016/1/29 14:44 来源:劳动法苑
违法解除
  
  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依法享有一定期限的医疗期待遇,在该期间内,劳动合同到期了,用人单位能否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日前,通州区法院审结一起用人单位医疗期内违法终止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案件,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老徐来京在一家化工用品有限公司工作两年后,被医院查出患有贫血、胃溃疡、高血压等疾病。老徐向公司领导说明了病情,并请了假,去医院治疗。医生为老徐开了药,嘱其休息数周。于是老徐将诊断证明交给公司人事部门后,就回家静养。
  但没过两个星期,单位就称其看病后未向公司提出正式病假申请,未经过公司审批休假,属于无故旷工,并按照公司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当天就办理了离职手续。老徐向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在其医疗期内将其辞退,是违法解除,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拖欠的医疗期工资。但仲裁委只支持了老徐关于医疗期工资的诉请,驳回了赔偿金的仲裁请求。老徐不服该裁决,向通州区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中,公司称认可老徐应当享有3个月医疗期待遇,但称老徐未按照其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按期提交相关的请假手续,不应视为病假。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与被告均认可原告应当享受的医疗期为3个月,公司在医疗期内与老徐终止劳动关系,并为其停发工资、停缴社保,该行为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公司应当支付老徐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此外,法院认为,老徐未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按期提交相应的病假资料的做法确有不妥,但公司亦应当在收到诊断证明书后及时向老徐核实相关情况,而不应以此一律否认病假事实的存在。最终,通州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老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医疗期工资共计3万余元。龚莉婷云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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