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职业病防治任务要纳入专项规划

2015/1/19 13:43 来源:劳动法苑
职业病 工伤
  
  □高飞记者林潇
  为进一步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我市要求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主要任务纳入地区和部门发展规划、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切实加强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据悉,我市将切实加强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依规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并通过师傅带徒弟、口授手教等方式,使从业人员熟悉职业病危害及防范措施,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安全生产培训班,必须安排不少于4个课时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防护知识培训,逐步达到8个课时。
  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各县区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和当地技术服务机构的能力,完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管任务,确保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留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欠账。对于未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要依法依规责令整改。
  开展职业卫生专项执法检查
  我市要求,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主要任务纳入地区和部门发展规划、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我市将着力解决职业病防治和监督执法计划不明确、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同时组织开展职业卫生专项执法检查。各县区、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安委会要根据实际情况,针对本地区重点行业领域、不同环节和岗位,以及职业病防治阶段性特点,适时组织专项执法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法惩处职业卫生违法行为
  我市将依法惩处职业卫生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致使劳动者罹患职业病或者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的(急性工作中毒除外),各县区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罚。引发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可以参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组织调查处理。
  同时,加强外包作业职业卫生管理。用人单位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外包的,发包单位要对承包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和能力进行调查核实,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外包给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治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原文地址:http://edu.gmw.cn/newspaper/2015-01/08/content_1035673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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