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提交提案 盼改进立法让职代会发挥实效

2016/1/27 15:14 来源:劳动法苑
工会
  
  东方网1月27日消息:据劳动报报道,随着本市全面深化改革步伐加快,近期非公有制企业股权结构变化、合并分立或关停转迁等重大改革调整已成为非公经济新常态。从近两年市人大《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监督调研和市总工会预防化解群体性劳资纠纷履职情况通报看,非公企业在关停并转迁等重大调整中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不公开、不协商、不履行民主程序已成为诱发群体性劳资纠纷的重要原因。两会期间,市总工会毫不避讳地点出问题所在,提交了《加强对非公企业重大调整中协调劳动关系制度建设》的提案,亟盼进一步改进立法、执行和监督等主要环节,使职代会在非公企业面临深层次改革的关键时期,再次起到协调劳资利益冲突,服务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
  四大原因导致问题形成
  提案中指出,据2015年1月至9月工会预防化解群体性劳资纠纷情况分析,全市非公企业共发生群体性劳资纠纷153起,占据全市群体性劳资纠纷的绝对多数,其中非公企业由于搬迁、股权结构调整等重大调整引发职工不满的57起,占37.25%。这其中既有企业个体原因,也有法律环境和监督合力问题,且不同规模、不同性质、不同发展阶段的非公企业存在不同的问题表现形式。
  究其原因,市总工会认为,立法层面的滞后造成非公企业职工权益地位上的不平等;政府监管的缺位使得非公企业职工民主权利的保护力度不够;社会认知的偏差促使非公企业职代会关键时刻哑火;非公企业工会能力薄弱导致重大调整中出现无人为职工代言的窘境等四大问题是主要原因。
  剖析问题直指要害
  探寻问题背后的深层原因,分析认为,目前法律法规体系中对职权的规定多采用双轨制方式,即国有及其控股企事业单位在企业重组改制时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听取职工建议并对改革改制中的涉及职工安置方案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而对非公企业则无具体改革调整必须履行职代会民主程序的要求,只能套用相关职权部分的兜底条款。
  此外,现在非公企业正经历着改革调整的阵痛期,相关的协调劳动关系制度却没有跟上。目前有非公企业在实行重大改革调整的关键期间架空职代会,使其成为徒有虚名的“空心制度。不仅如此,非公企业也存在工会力量薄弱的实际情况。很多时候,工会依附于企业业主,使得当劳资双方利益发生冲突时,工会很难挺身而出,一心一意去做职工权益保护神。增强对非公企业约束性
  针对这些暴露出的问题,市总工会建议,修订地方性法规,修改《条例》第九、第十条,新增非公企业重大调整中的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内容,以顺应非公企业改革调整的新形势。据了解,目前《条例》第二章职权部分的第九、第十条只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和安置方案应履行审议建议权和审议通过权,而未规定非公企业改革调整是否需要履行职代会相关民主程序,导致很多非公企业对职工隐瞒改革事由,随意解除劳动关系,成为诱发群体性劳资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

原文地址:http://sh.eastday.com/m/2016shlh/u1a91991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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