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规定企业年金缴费合计不超上年工资1/6

2015/12/7 14:36 来源:劳动法苑
年金 广东省广州市
  
  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担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按现行企业年金制度,职工参加了企业年金,将在依法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之外,还能一次或定期领取到一笔属于补充养老保险金性质的收入。
  广州的企业(包括参加广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需要同时符合3个条件,经与该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经过集体协商确定,才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一是已依法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依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无欠费记录或已清缴欠费的;二是生产经营较稳定且经济效益较好,建立企业年金前一年须有赢利,且有年金支付能力,或建立企业年金前三年须有两年赢利且该三年总体有赢利,同时企业有年金支付能力;三是企业内部行政管理、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已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等民主管理、集体协商机构。
  征求意见稿提出,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即企业每年缴费额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在符合该企业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下,具体金额由企业行政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拟定,并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对市、区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实行工资挂钩的考核时,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其企业缴纳年金部分的费用可计入企业经营者的利润。但市、区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出现年度亏损时,缴费则须符合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监管相关规定。
  可分期分批建立年金制度
  由于企业年金的建立是企业的自愿行为,征求意见稿明确,企业可分期分批地为本企业职工建立年金,企业在为第一批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时,须同时提交两年内为本企业内全部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工作方案。其中国有、国有控股企业拟分期分批建立的,应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指导下进行。
  同时,广州市企业行政部门拟订年金方案后(包括实施过程需修改方案的),如有需要,可先书面报市人社局预备案,市人社局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予以回复。预备案后,企业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正式报市人社局备案。
  市民可在12月4日至12月13日期间,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记者/张西陆)

原文地址:http://www.gd.xinhuanet.com/newscenter/2015-12/07/c_111737399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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