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不许喝水上厕所 员工向公司索赔

2015/12/1 14:27 来源:劳动法苑
规章制度
  
  谢某于今年2月初入职本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从事网络订单的接收工作,入职当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9月初,该商贸公司公布了最新的规章制度,其中一条规定:员工工作期间不准喝水、上厕所。谢某和几位同事对该条规定提出异议,表示拒绝执行。公司负责人说,如果不执行该规定,就离开单位。谢某和几位同事当即决定离开公司,并向沙河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在庭审过程中,该商贸公司负责人向仲裁员解释,有部分员工经常借着上厕所时间,出去打电话,聊天,抽烟,唠嗑等,不能按时完成公司交办的任务,甚至错过了很多订单,不能在网上及时回复客户的询问,甚至有的订单还被客户投诉,给了订单的差评。针对员工的消极工作,该公司无奈才制定了如此的规章制度。
  喝水上厕所是基本需求,不得侵犯
  仲裁员在该案开庭审理后认为,喝水、上厕所是人的基本生理需求,任何单位不能侵犯该项权利。《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该公司的规定无疑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对人格尊严的侵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谢某离职的做法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经过仲裁员田菊耐心细致的普法和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意见,该销售公司向谢某等3人支付了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企业制定规章要考虑员工正常需求
  本案仲裁员田菊表示,该案中商贸公司出现的情况在有些单位也普遍存在,“用工单位如何做好员工的激励工作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单纯靠苛刻的企业规章制度来加以约束,甚至有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仅不能起到管理员工,激励员工的作用,反而会恶性循环,激化了劳资双方的矛盾。田菊提醒企业,应该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员工的正常需求,做到合法、合理,方能留住人才,增强企业的活力和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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