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产假咋缩水8天?国家规定98天产假山东仍执行07年标准
2015/10/23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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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法苑
记者王红妮
生活日报10月20日讯“国家规定的产假是98天,为啥山东省规定的产假只有90天?近日,市民张女士向本报记者反映,她在向单位请产假的时候发现,我省规定的产假天数比国家少了8天,相应的生育津贴也是按照90天报销,这让张女士有点想不通:国务院早在2012年就已经规定了女职工的产假为98天,为何山东省迟迟不做出调整?
市民反映:
省里政策和国家政策打架“产假到底是多少天?济南市民张燕(化名)是一位准妈妈,再过一个多星期就将迎来预产期。10月16日,当张女士向单位上交产假条的时候,被告知只能休90天产假,这让她感到有些纳闷。
“我的第一反应是,是不是同事搞错了,因为我明明记得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的正常生育产假为98天。张女士向同事提出了心中的疑问,可是得到的回答是:目前生育津贴是按照90天发放的,张女士生育的又是二胎,因此产假只能休90天。
难道真的是自己记错了?为此,张女士上网查询找到了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公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张女士表示,针对产假和生育保险待遇问题,她专门拨打了12345热线和12333热线咨询,济南市有关部门给出的答复是,济南市目前执行的是《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93号)的有关规定,生育保险按照90天进行报销。“无论一胎、二胎正常产假就是90天,也就是说,由于省里的政策和国家政策不一致,女职工在报销生育保险时少了8天的保险待遇。这个意外的发现,让张女士感到有些吃惊。
记者调查:
我省执行的还是老规定记者登录山东省人社厅网站,在政策法规栏目下,找到了若干跟生育保险有关的政策法规。其中,2007年5月10日起实施的《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93号)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产假天数的标准为: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
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但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28日开始施行后,这一文件已经废止。
既然国务院早在2012年就已经规定了女职工的产假为98天,为何山东省迟迟未进行调整?20日,带着疑问记者来到省人社厅采访,省人社厅职工医疗保险处负责拟订全省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该处工作人员表示,按照程序,记者需要首先联系政策研究处,由领导安排工作人员接受采访。随后,记者又来到政策研究处,被告知负责生育保险的领导出差了,目前无法进行解释和答复。“分管生育保险的领导出差了,这件事在电话里一句两句也说不清楚,只能等领导回来再说。工作人员表示。截至记者发稿前,省人社厅没有就此事做出回应。
“国家政策早就已经改了,山东为何还是执行老规定?张女士表示,职工如果坚持按照国家政策休98天产假也不是不可以,可是问题来了,按照规定,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多出来的这8天产假,社保部门不给报销,单位也不给发工资,这8天的待遇就是零。
张女士认为,当务之急是有关部门应该积极修改政策,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将产假修改成98天。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这里明确说的是‘国家规定的产假’,相应的政策是不是也需要及时进行衔接和落实?相关人士表示。
当省市规定和国家规定不一致时,应该怎么办?16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济南市人大代表、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傅强。傅强说,当下位法和上位法相抵触时,应该以上位法为准“。也就是以国家规定的为主。傅强表示,具体到女职工产假的问题上,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省市应该执行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