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总发布劳动争议五大风险提示

2015/10/9 13:42 来源:劳动法苑
仲裁诉讼
  
  一方面是劳动者维权意识节节高涨,另一方面却是劳动争议胜诉率持续下降。江苏省镇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的最新数据表明,2011年至2014年,劳动者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胜诉率分别为62%、47%、42%、41%,2015年上半年为39%,5年间下降了23个百分点。9月28日,江苏省镇江市总工会新浪官方微博发布今年第4号维权预警信息,提醒广大劳动者要谨防劳动争议存在的五大败诉风险。
  风险一:
  证据意识差,举证能力弱
  从某种程度上讲,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如不能提供支持自己主张的相关证据,将面临败诉风险。比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费,依据法律规定,加班事实的基础举证责任在劳动者,劳动者要先行证明用人单位安排自己加过班并提供相关证据,如不能证明,就可能导致追讨加班费行为的失败。
  风险二:
  误读法律法规,申诉请求不当
  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加强的同时,部分劳动者误读法律法规,“漫天要价。如劳动者退休后继续工作,与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发生争议时,劳动者要求依据《劳动合同法》兑现相关待遇,则不会得到支持。再如少数处于孕期的女职工,认为自己属于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对象,故意多次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最终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风险三:
  没有及时维权,超过仲裁时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如劳动者不能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超过仲裁时效的请求事项,仲裁委员会将不予支持。
  风险四:
  申请事项非仲裁委受理范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对于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未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港澳台人员就业证》等就业许可的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无国籍人发生的争议;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增加社会保险险种、补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变更参保地发生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发生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股权、知识产权权益及利益分配发生的争议,均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风险五:
  不按时出庭或随意退庭
  根据劳动争议办案规则,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将被视为放弃自己的权利,仲裁部门可按撤诉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劳动者应当清醒认识到不按时出庭或随意退庭的法律后果。
  针对劳动者逐年下降的劳动争议胜诉率,镇江市总工会特别提醒劳动者,要切实增强维权意识、证据意识和法律风险意识,深入学习了解法律法规,做依法维权的“明白人;对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拒缴社会保险等违法情形,劳动者要主动提出异议,对于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劳动者要做个“有心人,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材料,以免出现“口说无凭的尴尬境地。

原文地址:http://news.sina.com.cn/o/2015-09-30/doc-ifxieynu27558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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