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公务员不得兼任协会负责人
2015/9/10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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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法苑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条件有什么要求?如何进行监督管理?
近日,民政部发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对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的任职管理作出了专门规定。
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办法明确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具备的基本任职条件,从坚持党的领导、遵纪守法、专业知识、年龄要求、身体要求、岗位要求等方面作了规定,特别明确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该办法明确了负责人候选人产生程序,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
文件要求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
办法规定,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选举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1/2以上赞同方为有效;召开理事会的,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对于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办法提出要发挥党组织作用,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要严格相关规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领导干部退(离)休3年内不得兼职
办法特别规定,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连任不超过2届。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得由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公务员兼任。领导干部退(离)休后3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3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