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三部出新规保障律师八项执业权利
2015/9/21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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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法苑
律师宣誓(资料图)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要求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简称《规定》),要求公检法司以及国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需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
重大程序性决定应及时告知律师
《规定》进一步明确各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措施。强调办案机关作出移送审查起诉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办案机关作出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以及人民检察院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都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有律师指出,此前,上述重大程序性决定变更常常需要律师“追问司法机关才能获知。律师及时了解到司法程序变更,才能及时为当事人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此新规不仅是司法行为规范的体现,还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关权利的具体化保障。
律师与嫌疑人往来信件不得截留
《规定》对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通信权作出具体规范。据了解,目前在多数刑事案件中,律师与当事人的通信往来并不通畅。
此次《规定》明确,看守所应及时传递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也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的除外。《规定》还就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方面,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诉讼服务中心、立案或受案场所、律师会见室、阅卷室,规范工作流程,方便律师办理立案、会见、阅卷、参与庭审、申请执行等事务。
首次明确四部门申诉救济渠道
律师执业权利受损怎么办呢?《规定》首次就公检法司四个部门的申诉救济渠道作出明细规定,要求建立起联席会议制度解决律师执业权利受损问题,也是首次从投诉机制、申诉控告机制、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和联动机制、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4个层次明确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救济机制。同时,明确责任追究机制,提出办案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律师提出的投诉、申诉、控告,经调查核实后要求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有关机关拒不纠正或者累纠累犯的,要追究相应违纪责任。
对此,深圳律师协会会长、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主任高树说,此前律师执业权利受损,一般是向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投诉。对照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各部门应负的职责,进一步明确各部门未落实职责的申诉救济渠道,让救济途径更丰富具体。在公检法司、国安、律协之间建立起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情况,有利于解决一位律师在一个案件中多个阶段权利受损情况,也有利于从制度上解决同类案件中多次出现的律师权利受损问题。
声音
律师依法在诉讼每一个环节上较真、在案件每一个细节上挑毛病,有利于司法人员的认识更符合事情的本来面目,从而少犯错误,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实践也表明,如果不发挥好律师的作用,无视律师的合理意见,错案发生几率就会上升。据有关方面对近几年纠正的历史上一些冤假错案进行分析,侦查阶段刑讯逼供、监督不力,庭审阶段不重视律师的辩护意见、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等,是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