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城法院:常见劳动争议“风险提示单”
2015/1/28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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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法苑

(图片说明:右为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钱俊清,左为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民七庭负责人王辉 摄影:孙正超)
劳动纠纷历来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1月27日上午,本网记者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14年西城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解决了劳动纠纷348件,涉案金额1400万元,案件平均办理时间为7天,自动履行率100%,没有一件进入司法强制执行程序。
什么是“司法确认制度
“90名劳动者,450多项诉讼请求,2000多万标的额,从调解到签协议再第一时间司法确认,两天内妥善解决了诉讼要一年时间的群体性纠纷,年底前双方已全部履行完毕。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王辉法官向记者介绍了该院2014年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解决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对很多人来说,“司法确认还是一个相对比较陌生的法律词汇。所谓“司法确认制度,是指对于涉及到的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或双方当事人签署协议之后,如果双方认为有必要,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法律效力的制度。其最大的优点是,省去了诉讼中的鉴定、公告、送达、开庭等环节,极大地简化了程序,使调解协议能够快速达成、迅速履行,尤其适用于对劳资纠纷中“讨薪难问题的解决。
劳动纠纷中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注意什么
年关将至,有关欠薪的新闻频见报端,讨薪事件也被网上戏称为“成了年复一年的贺岁片。在通过司法确认程序处理纠纷的过程中,西城法院发现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在实践中存在一些明显的制度性漏洞及维权手段的不足,导致调解难度加大,最后转向诉讼。对此,王辉法官也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开出了“风险提示单。
1.劳动关系解除原因不明时,怎样降低败诉风险?
劳动关系解除原因不明是指在劳动关系解除原因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各执一词。例如劳动者称系用人单位无故将其辞退,用人单位称劳动者自动离职,双方均无证据对其所述加以证明的情况。由于用人单位应对劳动关系的解除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此类案件多以用人单位败诉为结果。
——用人单位这样办:应当制定合法、明确且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对于劳动者的不辞而别,应当依据规章制度及时进行处理。
——劳动者这样办:对于用人单位的辞退行为,应当主动及时地保留证据,请假时要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防止用人单位借口旷工而辞退劳动者。
2.用人单位拒绝出具离职证明、不及时转移档案,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责任谁来担?
出具离职证明与转移档案是劳动合同履行的附随义务,也是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定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给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或者转移档案,极有可能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影响劳动者再就业或失业保险金的领取等。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要注意:《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了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用人单位未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影响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予赔偿。
——劳动者要注意:离职时应及时索要离职证明,关注自己的档案。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包括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材料。
3.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损失谁承担?
以养老保险为例,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办理退休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养老金。
4.竞业限制补偿金条款,怎样约束劳资双方?
竞业限制补偿金具有法定的强制性,是针对竞业限制条款限制劳动者劳动自由权、生存权的一种补偿,目的是为了平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权益与劳动者的劳动自由权和生存权的冲突。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得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对用人单位一方: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给付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金,约定的数额过低或者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按月支付的情形下,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劳动者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付经济补偿金。
——对劳动者一方:在未与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前,劳动者仍负有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劳动者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离职的,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补偿金,若用人单位未予补偿,劳动者有权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即从解除之日起不受竞业限制协议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