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出台《办法》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不得解聘

2015/1/28 10:49 来源:劳动法苑
停工留薪期 黑龙江
  

  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近日出台并施行。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已满,工伤职工仍需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应出具工伤医疗机构证明,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近日出台并施行。据悉,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依据诊断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
  根据《办法》,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停工留薪期鉴定结论为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根据《办法》,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包括工伤医疗、康复治疗和恢复期的期限。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已治愈者应终止停工留薪期
  根据《办法》,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已治愈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后,应当终止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的停工留薪期从期满之日开始计算,不能延长的从期满之日终止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已满,工伤职工仍需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应出具工伤医疗机构证明,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原文地址:http://hlj.ifeng.com/news/detail_2015_01/28/3486944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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