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院:员工工伤医疗费用的自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2015/8/6 15:52 来源:劳动法苑
雇主责任 工伤保险
  
  福建新闻网连城8月5日电(陈立烽李泗峰)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5日披露,该院一审判决原告某建筑企业支付被告自负的工伤医疗费2371.1元以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380元。
  2014年2月,张某进入某建筑企业工作,岗位为木工。2014年5月16日下午,张某在工地拆楼板时,摔落致头部受伤,受伤后在连城县医院治疗,住院69天,共花费4.5万余元,张某自己负担2371.1元。某建筑企业不服劳动仲裁裁定,认为已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张某自负的2371.1元以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380元不应由其承担,而应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遂诉至法院。
  法官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是,对于因超出上述报销标准而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部分的医疗费应由谁承担,《工伤保险条例》未作规定。
  而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表明对于雇用关系下的雇员受到伤害后无需自负医疗费,而受到更多法律保护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理应也不承担医疗费。另外,从有关法理来看,工伤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
  本案中,用人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本身制造了对职工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危险,故其作为危险源的开启者,理应承担责任。且用人单位从生产活动中获得了利益,基于享受利益者承担风险的原则,其也应承担责任。(完)

原文地址:http://www.fj.chinanews.com/news/2015/2015-08-06/31937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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