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合发布指导意见 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
2015/7/31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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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法苑
央广网北京7月30日消息(记者何微) 今日,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意见强调,依法维护和保障导游合法劳动权益,促进导游队伍平稳健康发展。从源头和基础上彻底解决影响旅游市场秩序的深层次问题提供条件。
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包括“低价游陷阱等诸多影响旅游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既严重损害了游客的权益,也损害了导游的合法劳动权益。导游不仅不能得到合理的劳动报酬,为了得到带团机会还不得不支付“人头费,被迫“填坑、“买团,导游只得通过诱导旅游者“加点购物以获取回扣作为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实施后,导游通过“加点购物获取高额回扣的行为被严格禁止,部分地方按照《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实行了导游服务费(数额为200-600元/日),有效抑制了部分导游依靠“灰色收入谋生的现象。但是,现实中仍有不少牺牲导游劳动报酬为代价的低价旅游现象,导游劳动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出现了“昆明导游骂游客等极端恶劣的情况,严重损害了导游群体和旅游行业形象。
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副司长唐兵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新闻通气会讲,导游是我国旅游从业人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为展示旅游形象、传播先进文化、促进中外交流、推动旅游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导游劳动权益保障工作关系到旅游企业、从业者的切身利益。《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出台,重点是解决破除阻碍旅游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不合理的导游用工管理模式,多措并举,加快推进,又要做到科学合理,平稳有序,力求实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劳动合同管理处王永生处长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新闻通气会重点强调,规定旅游社与导游的关系,劳动合同期限应在1个月以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旅行社与导游签订的劳动合同分为无固定期限、固定期限及以完成一定任务为目的的劳动合同。《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要求,旅行社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其聘用的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期限应在1个月以上。临时聘用的导游,应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并获得原用人单位同意的人员。临时聘用时,旅行社可与其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意见规范导游的劳动权益保障:
依法保障导游合法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权益 建立优质服务奖励制度
旅行社应建立和完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合理确定基本工资、带团补贴、奖金等,按月足额向导游支付劳动报酬。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的,应按照旅游法及劳务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其支付导游服务费用。
建立导游优质服务奖励制度。奖金和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小费应成为导游合法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激励导游自觉提高服务水平,并因优质服务受到奖励。《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要求旅行社要尽快建立健全针对导游的职业技能、专业素质、游客评价、从业贡献为主要测评内容的导游绩效奖励制度,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
依法保障导游的社会保险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为了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占导游绝大部分的“社会导游,没有享受到应该享有的社会保险待遇,这损害了导游自身的合法权益。所以,《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特别强调,旅行社应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规定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法规原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 原文地址:http://money.163.com/15/0730/21/AVQ7AESK00254TI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