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咸阳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三项保险费率

2014/11/19 10:2 来源:劳动法苑
社会保险
  
  近日,咸阳市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三项保险费率,阶段性降幅50%,其中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执行期限从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生育保险从今年7月1日至明年6月30日。
  已申报并缴纳的做挂账处理
  据悉,降低费率后,咸阳市失业保险费率由原来的3%下浮至1.5%,降幅50%。其中,用人单位负担比例由原来的2%下浮至1%,个人负担比例由原来的1%下浮至0.5%。即参保单位按1%缴纳,职工个人按0.5%缴纳。执行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在期限内,新参保单位统一按照下浮后费率标准缴费。
  咸阳市失业保险经办中心工作人员介绍,未申报缴纳2014年6月份以前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申报,按原费率执行。已申报缴纳2014年7月份及以后月份失业保险费的,应携带原核定表,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作废原缴费计划,同时申请按降低后费率核定缴费额,并按时足额缴费。
  “已申报并缴纳2014年7月份及以后月份失业保险费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汇总,经审核后,撤销其原征收计划,按降低后费率重新编制征收计划,对多缴部分做挂账处理(转入待转基金),在核定以后月份缴费额时予以冲抵。该工作人员表示,在降低费率的2年里,根据测算,将为全市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和个人减负2亿元。
  是近年来降幅较大的一次
  调整缴费费率后,咸阳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下浮50%,执行期限从今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下浮后,咸阳市一类行业缴费费率为0.25%,二类行业缴费费率为0.5%,三类行业缴费费率为1%,煤矿企业缴费费率为1.25%,事业单位缴费费率为0.2%,在期限内,新参保范围缴费费率按下浮后费率标准执行。
  生育保险方面,费率同样下浮50%,执行期限为今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下浮后参保单位缴费费率为0.3%,在期限内,新参保单位缴费费率按下浮后费率标准执行。
  咸阳市人社局工伤生育保险科工作人员介绍,阶段性费率调整一般都是动态的,本次降低费率是近年来降幅较大的一次,是根据基金安全平稳运行前提下,结合社保基金累计结余的情况制定,主要目的是减轻企业的负担,并且激发市场活力。
  据了解,执行期满后,全市三项社会保险费率均将按照国家和我省既定费率政策执行。
  华商报记者汪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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