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职工《综合保障计划》附加赠送疾病身故保障
2015/7/7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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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法苑
据《劳动报》报道,日前,记者从市职工保障互助会获悉,为了让更多职工享受互助互济的保障成果,进一步提升互助保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帮助职工增强抗风险能力,从2015年起,对参加《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的职工附加赠送“疾病身故保障。据悉,“疾病身故保障的保障范围和对象为参加《综合保障计划》的有效会员,包括综合A、B、C、D类四类保障计划以及环卫保障C方案计划。参加《综合保障计划》的职工在有效保障期内,因疾病发生死亡,可获得1万元“疾病身故保障金。需要注意的是,不论职工参加几份《综合保障计划》,在其发生疾病死亡后,也只能领取1万元“疾病身故保障金。
对首次参加《综合保障计划》的职工,“疾病身故保障执行30天免责期,如为续保则取消免责期。职工发生疾病死亡,应及时办理申领手续。如职工因疾病身故之日起6个月,不办理申领手续即视作放弃。如:有职工在2015年1月1日后、2015年6月8日前已因病死亡,符合“疾病身故保障条款要求的应在2015年6月8日起6个月内办理申领手续,逾期不再受理。“疾病身故保障金统一由参保单位经办人按条款要求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窗口办理,“疾病身故保障金统一划至参保单位账户。
当出现被保障人在参保时不是参保单位的从业人员,或在起保日之前已退休的人员;非“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在职职工在参保或续保时女性已超过55周岁,男性已超过60周岁;被保障人自制伤害或自杀;因被保障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被保障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被保障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等15种情况而导致被保障人疾病身故的,职工保障互助会将不承担支付疾病保障金责任。
原文地址:http://sh.eastday.com/m/20150707/u1a87834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