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启动职工大病补助金 个人无需缴费
2015/5/28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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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法苑
核心提示
日前,扬州市人社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启动《扬州市区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实施意见》,同时调整全市职工医保统筹和大病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大病补充保险资金,将从统筹基金结余中暂按照每人每年48元的标准筹集,个人不缴费。自新的医保结算年度起,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含在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救助个人缴费金额由3元/月调整为6元/月。与此同时,全市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统一调整为6万元,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统一提高至30万元。
按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报销比例,并实行累加补偿
根据《扬州市区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实施意见》,保障对象为参加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大病医疗救助)的人员。其资金渠道从统筹基金结余款项中支出,目前暂时按照每人每年48元的标准筹集,个人不缴费。
今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一医保结算年度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参保人员情况,编制下一年度职工大病补充保险筹资计划,报市人社局、财政局审核后,于每个医保结算年度起始的第一个月一次性划拨全年费用。
根据规定,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按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报销比例,并实行累加补偿。报销起付标准暂定为1.5万元,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具体为:1.5万元—6万元(含6万元)报销55%,6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60%,10万元—15万元(含15万元)报销65%,15万元以上报销70%。
需要说明的是,职工大病补充保险有一定保障范围,具体为: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救助政策报销后,超过职工大病补充保险报销起付标准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
所谓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即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家庭病床)和一类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符合医保“三个目录范围除自费费用(含超标的服务设施)以外的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另外,为解决少数参保患者确因病情需要使用医保目录范围外药品治疗报销政策空缺、经济费用负担较重的问题,将另行制定报销办法。但参保患者按省、市规定享受特殊药品政策后,其特殊药品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不再纳入职工大病补充保险报销范畴。
去年7月1日至今年6月30日期间参照新政
据了解,《扬州市区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实施意见》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扬州市区原实行的职工医保有关补充保险政策同时停止实施。
对于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市区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将参照《扬州市区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实施意见》报销。
根据《实施意见》,结算职工大病补充保险费用,按照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住院(含家庭病床)和一类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累加计算。经办机构实行职工大病补充保险支付院端即时结算,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同时,经办机构应做好基本医保、大病补充保险和民政医疗救助的信息共享等衔接工作,有效减轻参保患者大病医疗负担。
职工大病补充保险暂由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经办。各县(市)参照《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制度,并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
新的医保结算年度,最高救助限额提至30万元
我市决定从新的医保结算年度起,调整全市职工医保统筹和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