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由法定 “协议私了”应小心
2015/5/26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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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法苑
工伤赔偿协议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然法律地位平等,但事实上并不平等,因此,劳动法律通过“不平等保护来实现社会公平。
“工伤私了,在中小企业很有“市场。职工受伤送医,经治疗病情稳定后,职工与企业签订一纸协议,单位给一笔钱,职工拿钱回家治疗。又经过一段时间,职工发现赔的钱不够用了,又找单位要钱。而此时,单位往往以双方自愿私了为由,不再理睬职工。站在单位立场的人说,职工签了字又反悔,用打官司、上访要挟企业,不讲诚信,贪得无厌;站在工伤职工立场上的人则说,企业在职工经济拮据,急于治疗时,签订“城下之盟,难逃乘人之危的嫌疑,职工相信企业的口头承诺被忽悠,上当受骗在所难免。
签了协议拿了赔偿
职工又与单位打官司
2011年7月,43岁的宗某到沙河市某石料厂工作。同年8月12日早7点,宗某在工作时,因接收器失火被烧伤,在沙河市一中医诊所治疗,前后花费了2000多元,石料厂支付了这些费用。2011年10月29日,双方签订了一份《事故赔偿协议书》,除支付各种费用外,石料厂经营者申某某,又给了宗某9000元,作为一次性赔偿金。
后来,宗某申请工伤认定及行政诉讼、劳动能力鉴定及再次鉴定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宗某属于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电烧伤双侧上、下肢,躯干部瘢痕增生约12%,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1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