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海外派遣员工没有“特权”

2015/5/5 14:41 来源:劳动法苑
海外用工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到海外发展,与之相伴的是越来越多国内员工被单位安排赴海外工作。由于工作地点特殊,国内用人单位与海外派遣员工之间常因对法律理解不一致引发争议。事实上,虽然工作地点在海外,但劳动关系双方都要依照我国的法律行事,谁都没有超出法律的“特权。
  “国外工作+国内待岗能要加班费吗
  小龙于2011年入职国内一家安保公司,双方签订两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龙工作内容为国外项目安全保卫,该安保公司对小龙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每年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在国外期间,每周工作7天、无休息日,按月支付基本工资及海外津贴;在国内期间,处于休息待岗状态,无需工作,按月支付基本工资。
  2013年,合同到期后小龙向所在公司主张周六日的加班费,双方发生争议。经审理查明,两年内,小龙在国外工作天数分别为240天、155天,其余时间均为在国内休息待岗,该安保公司已依约足额向小龙支付了基本工资及海外津贴。最终法院认定小龙不存在加班情形,该安保公司无需向小龙支付休息日加班费。
  提前解约海外员工要交违约金吗
  2014年3月,小张与国内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三年内,小张作为电工赴埃塞俄比亚项目工作。
  同时,双方于劳动合同中约定,因该建筑公司为小张支付了出国费用,小张需工作满三年,如小张因个人原因提前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则小张需向该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
  2014年8月,小张以“国内家人需要照顾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此后,该建筑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小张支付违约金。双方产生争议。仲裁机构认定,该建筑公司以其为小张支付了出国手续费及交通费为由而与小张约定违约金,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裁决驳回该建筑公司的申请。
  邮件约定合同内容属“未签书面合同吗
  老李于2010年入职国内一家工程公司任海外项目部项目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2013年11月下旬,该工程公司人事部门向老李发送电子邮件,载明该工程公司希望与老李续签劳动合同至2016年12月31日,职位为海外项目部项目经理,工资标准为每月人民币2万元,其余权利义务均与双方2010年劳动合同所载内容一致、无变化。老李收悉该邮件后向工程公司回复电子邮件,表示同意。
  然而,2014年7月初,老李因个人原因回国并向该工程公司主张2014年1月至6月期间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审理认为,老李与该工程公司签订有2010年书面劳动合同,该合同到期后,工程公司向老李书面确认的电子邮箱中发送邮件,作出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且老李此后回复邮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确认。在此情况下,双方间权利义务已经经由电子邮件形式得以确认,故老李再行主张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未能得到法院支持。(张江洲蔡笑)
原文地址:http://right.workercn.cn/162/201505/02/1505020855425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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