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人社局:劳动关系矛盾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

2015/5/4 18:38 来源:劳动法苑
工伤 社会保险 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湘潭在线5月4日讯(湘潭日报记者廖英通讯员彭宇龙)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转型、经济下行压力增大,湘潭劳动关系矛盾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生产成本上升,利润空间压缩,劳动用工违法现象和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增加,呈高位运行态势。而多数劳动者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并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那么,劳动者拥有哪些合法权益,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如何维权?本期民生社会版通过一系列案件,为读者进行深入剖析。
  劳动关系呈现复杂多样
  “五一前夕,我们从市人社局了解到,2014年我市劳动监察部门接待来人投举报达7556人次,受理举报投诉案件160余起;我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共处理劳动争议案件1726件,其中立案受理685件。
  “在不同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企业之间,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之间,直接用工与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之间,我市劳动用工关系差异明显。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等不同用工方式,也导致如同工不同酬等不同诉求差别大。这给我们调处增加了难度。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分析。
  企业生产成本上升,利润空间压缩,我市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甚至停产、关闭和破产,企业处于劳动关系快速变化中,如拖欠工资尤其是农民工工资现象仍较突出。去年,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专项检查,依法追回社保费200多万元,为2500多名农民工清欠工资3700多万元;我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追索劳动报酬争议占所有案件的1/3。
  随着80后、90后劳动者逐渐成为劳动大军主力,劳动法律法规日益完善和深入落实,这部分人的维权意识增强,更加注重劳动条件改善和自身合法权益全方位维护。如2014年,我市处理的1724件劳动争议案件中,同时涉及加班费补缴社会保险、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项要求的占总案件的20%。

  三类劳动争议成维权热点
  目前,我市劳动争议主要集中在追讨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赔偿、补缴社会保险或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三类争议上。
  今年一季度,我市企业劳动纠纷仍很频繁、突出,矛盾多,处理难度加大。一季度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共处理案件326件,其中立案受理案件147件。劳动争议呈现新情况,即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增长,去年同期仅3件,今年一季度发生12起,涉及劳动者457人。如今年4月,湖南某洁具公司400多名职工投诉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案。
  我们了解到,今年我市劳动争议数量呈高位运行趋势,主要问题包括几方面:企业以经济效益差为由,拖欠职工工资,引起讨要工资群体性集体争议时有发生;很多企业未缴纳社会保险或欠缴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使劳动者无法享受有关待遇,给劳动者造成损失;有些企业用工不规范,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导致劳动者维权困难,且职工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还有些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随意性大,解除劳动合同不办理相关手续,易引起劳动争议发生等。
  与此同时,部分劳动者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后,往往采取简单的方式处理,很少通过法律进行解决。
  近9成劳动争议调解结案
  去年我市仲裁机构处理的1726件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仲裁裁决152件,仲裁调解533件,案外调解1041件。调解成功率达89%,大大超过全国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率不到50%的平均水平。近九成的劳动争议通过双方协商一致,以平和方式得到了解决。
  劳动争议调解有效化解了各类劳动人事纠纷。去年3月,湘潭经开区某韩资数码电子企业停产关闭,579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集体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经过十多次反复沟通调解,最终579名职工全部达成调解协议,领取经济补偿及其他待遇共计600万元,成功化解了一起重大劳动争议案件,得到双方高度评价。
  市仲裁机构相关负责人介绍,劳动争议的内容大多涉及工资、保险等,关乎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劳动关系的和谐。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可大大缩短争议处理时间,迅速稳定职工生活,避免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我市各级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和各类调解组织在立案受理前后,坚持立足调解的原则,尽量促成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案。

  劳动者如何维权?
  当前,国家的有关法律越来越向劳动者倾斜,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更大。今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为保障职工、企业利益指明了方向。
  市人社部门工作人员提醒,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违法用工或侵犯合法权益时,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如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也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首先可以通过与企业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到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双方依然有争议,这时可以到第三方独立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立案处理;如果双方对裁决结果仍然不满意,最后还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
  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同时建议,劳动者在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时,也要注意依法、理性、及时维权。如在平时工作中注意保留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有利证据,如劳动合同、工作牌、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在劳动维权时,尽量提供这些劳动关系证据材料,以及包括被举报投诉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电话;劳动者应该主动多了解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知识,用足、用好相关的法律,切实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还要注意及时维权,劳动监察部门对劳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处理时效是两年,劳动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1年。

  职工遭“遗弃仲裁裁决获补偿
  记者廖英通讯员姚海
  黄先生等29名劳动者是某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公司员工,从事吊车司机、装卸、理货等工作,都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因该分公司一直租赁某国有企业场地经营,后该国有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清算,将分公司场地收回,这29名员工在劳动合同均未到期的情况下遭到“遗弃。黄先生等29名员工提出要求公司支付社会保险损失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2015年1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应支付黄先生等28人(除1人已退休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共计52.4万元。
  专家点评: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作为认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本例中,某有限责任公司与29名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虽然某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没有依法足额缴纳,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因此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广大劳动者应该强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意识,工作过程中,要多收集有用的材料,如工作卡、考勤资料、工资卡等能有效证明自己身份、相关权益的资料。

  企业搬迁职工被迫辞职应获补偿
  记者廖英通讯员彭宇龙
  余先生于2012年1月1日与湘潭市某环保设备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市内某区上班。2014年6月,因企业发展和政府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企业拟整体搬迁至韶山市高新区新厂房,安排班车每周五接送员工回市区。余先生因要照顾家中瘫痪在床的老人,无奈申请辞职并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某环保设备公司不同意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如不随迁则为自动离职,不愿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申请人遂申请劳动仲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环保设备公司支付申请人余先生经济补偿。
  专家点评:被申请人整体搬迁至韶山市,远离湘潭市区,改变了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且客观上造成了申请人在途时间过长、照顾家庭极其不便尤其是无法照顾家中四位老人的困难,属于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书面报告明确表示不愿至新厂区工作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拒绝申请人的要求,应视为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协议。因此,被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

  上班途中车祸身亡员工获赔56万
  记者廖英通讯员彭宇龙
  2014年7月8日,某娱乐公司收银员熊某上班途中遭遇车祸,7月24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市人社局认定为因工死亡。因该公司未为熊某参加工伤保险,家属无法向工伤保险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该公司以熊某因交通肇事死亡,熊某家属在交通事故处理中获得赔偿为由,只同意再支付20万元。熊某家属无法接受该公司的赔偿方案,遂申请劳动仲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由某娱乐公司30日内向其工亡职工熊某的家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共计560640元。
  专家点评:熊某是该娱乐公司员工,公司未尽到其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为熊某参加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熊某因工死亡无法享受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该公司支付该笔工亡待遇费用,不能逃避责任。从法律上看,交通肇事赔偿是民事侵权法律对被侵权人所得赔偿作出的规定,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对工伤职工可享受社会保险利益的规定,二者性质不同,不存在重复赔偿问题。最终,市仲裁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作出上述裁决。同时,提醒用人单位吸取该娱乐公司教训,依法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

原文地址:http://news.ldnews.cn/zhnews/hunan/201505/4066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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