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调整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缴费费率

2015/4/20 15:48 来源:劳动法苑
生育保险 合肥市
  
 
 从5月1日开始,合肥市调整职工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不过,此次调整,除了灵活就业人员外,均不涉及个人。
  具体调整如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比例由8%调整为7%,个人缴费比例2%不变;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企业的缴费费率由0.8%调整为1.0%,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缴费费率仍为0.4%。其他用人单位可选择1%或0.4%费率。
  从7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个人缴费比例由10%下调为9%,不建立医保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比例由6.5%下调为5.5%。(合肥在线-江淮晨报)
  作者:合肥在线-江淮晨报
原文地址:http://news.163.com/15/0420/11/ANL0U2AP00014AE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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