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养老保险新政: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015/10/14 13:4
丨
来源:劳动法苑
昨日,省人社厅召开新闻通气会,介绍我省于本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创新社会保险政策和服务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指导意见》)相关情况。该《指导意见》在国内率先推出了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参保自由。
根据《指导意见》,凡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无论是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还是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只要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在校学生除外),均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处长蒋忻说,同一时间段,参保人员只能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得重复参保。
据介绍,《指导意见》实施后,只要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除审核其年龄、身份证件信息外,不再限定其他条件,办理参保手续也尽量减少了需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经办流程和工作程序都更加简洁便利,“通俗地讲,就是符合条件的居民拿着身份证就可以去参保了,这打破了以往参保的户籍性质、地域范围、居住证明、灵活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