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发布

2015/9/16 16:15 来源:劳动法苑
残疾人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近日联合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管理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其中,支持方向包括: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管理办法》要求,各地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作。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原文地址:http://ccn.people.com.cn/n/2015/0916/c366510-275924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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