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2015/3/25 14:01 来源:劳动法苑
职代会 工会
  
  本报讯(记者张莉慧)3月24日,《河北省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草案将事业单位纳入规范范围,分别从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事业单位纳入规范范围
  据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边黎明介绍,党的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家有关文件都明确要求,要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工作,本《条例(草案)》将事业单位纳入规范范围。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的分类和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条例(草案)》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从事公益服务、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
  边黎明说,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教育、医疗、法律服务、科技研究等领域出现了一批民办非企业单位,今后可能还会有新的经济组织产生。这些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或人事聘用关系的职工,双方的利益尤其是涉及职工劳动权益、民主权利的许多方面,也需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加以调整。因此,《条例(草案)》同时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明晰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条例(草案)》第二章详实地介绍了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及相关组织制度。
  在职工代表的结构方面,《条例(草案)》规定:“职工代表中,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比例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集团型企业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有女职工、劳务派遣工的单位,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职工和劳务派遣工代表。
  《条例(草案)》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下列事项,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职工(代表)的建议:(一)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二)制订、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三)职工工资调整、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四)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五)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财务预决算,重组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申请破产或者解散等重要事项;(六)财务预决算、重大改革改制方案等重要事项;(七)企业、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在职工各项权益中,工资收入是大家关注的焦点。对此,《条例(草案)》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下列事项,并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一)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二)工资调整机制、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三)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薪酬制度,福利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四)事业单位的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收益分配的原则和办法,职工生活福利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五)企业、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工会可发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
  《条例(草案)》规定,地方总工会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情况纳入工会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的内容。对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业、事业单位予以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根据需要向同级国有资产、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国有资产、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原文地址:http://www.hbgrb.net/news/HBXW/2015/324/15324223756F423FHE60G9A9FI5KEG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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