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女职工“隐孕” 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015/3/9 12:12 来源:劳动法苑
女职工 严重违纪
  
  京华时报讯(记者张淑玲)在当今职场中,很多女员工因为“怀孕生子,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被单位除职等问题。今天是三八节,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法官张江洲、李莉莎结合判决案例,为职场女性在孕期时提供维权攻略。
  两名法官提示,职场女性怀孕期间,往往被部分用人单位视为“负担,从而以女工违反规章制度、公司职位调整等借口解除与女工的劳动关系,这侵犯了女工的合法、生存权利。
  “隐孕遭解聘单位被判续约
  2010年3月,李女士应聘到一家商贸公司工作,公司要求其在3年内不得生育。
  2012年1月,李女士意外怀孕。考虑到入职时和单位签订的苛刻规定,她隐瞒了怀孕情况。
  2012年5月,单位获知后,将李女士除名。
  事后,李女士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经审理后仲裁委责令商贸公司继续与李女士履行劳动合同。
  该案中,单位强行与李女士约定禁止生育条款,缺乏合法性依据,应属无效。
  根据相关规定,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孕妈们应果断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正常产检受保护公司无权扣工资
  吴女士是一科技公司测试员,2012年10月,吴女士检查出怀孕3周。由于体质特殊,吴女士遵医嘱当月4次请假进行产检。
  在工资核算时,该公司将吴女士所请4天产检假期视为事假,并扣发其当月工资1380元。
  事后,吴女士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该公司被责令补发吴女士当月工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正常产检不视为缺勤旷工,单位要相应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女工产前检查时间。
  一旦遇到单位将产检安排视同事假,女工要及时向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异议,若无法协调解决,可以通过劳动监察、诉讼等方式进行权利救济。

  职员怀孕后复工单位不得降工资
  汤女士在一物业公司工作,2008年10月,汤女士向单位递交病假证明,病假时间自2008年10月8日起至10月20日止,病假原因“早孕、妊娠呕吐。几天后,其单位做出调整工资决定,以汤女士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由,将汤女士工资由5200元降低为3000元。
  汤女士不服单位的处理决定提起劳动仲裁并获得了支持。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待遇。
  该案中,该公司一方面有违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也没经民主协商,缺乏合法性依据,故应予以撤销。
  根据相关规定,如要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用书面的形式进行变更。

原文地址:http://society.workercn.cn/10/201503/08/1503080536505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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